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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08:41:4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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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8日
  李小华(化名)原是西安市某加油站的一名普通营业员,2005年6月份下班途中的一场车祸,让她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李小华与其爱人均是普通的工薪阶层,生活不算富裕。车祸后她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李小华无奈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向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高昂的医药费更使她的生活雪上加霜。
  直至2013年10月,加油站改制,单位以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支付李小华工伤津贴。并提出让李小华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加油站可为其安排工作。但是加油站为李小华提供的工作岗位并未考虑李小华的身体情况,以李小华的伤残情况根本无法胜任。单位的种种做法无疑是将李小华再次打入了黑暗的谷底,但李小华仍坚持与加油站领导协商,结果每次都无功而返。这时,李小华意识到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于是李小华来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诉讼事宜。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了李小华的遭遇后,立即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为代理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律师经过多方走访发现:加油站经过企业改制,由原来的国企变更为股份制公司,公司为了摆脱改制前的负担,虽然提出为李小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公司无视李小华的身体状况,为其安排需要经常跑动的工作,李小华无法胜任,这样的安排也充分暴露出公司的本意就是不想继续承担为李小华的工伤所应负的责任。公司为拒付津贴所称的无支付能力,其实是假借主体变更,使用金蝉脱壳钻法律空子,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其次,李小华也可以凭借个人能力找到适合的工作来改善现在的生活条件。此外,现有的医疗技术也可以通过做手术的方式帮助李小华扔掉双拐,重新像正常人一样行走自如,但这项手术的费用大约需要6万元,而当时李小华的家庭经济情况是一次性拿不出来这么多钱。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法律援助律师本着“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向李小华提出如下建议:第一,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让李小华顺利进入其它公司工作,使李小华以后的生活有了更好的保障。第二,根据法律的规定,工伤人员还可以向原单位要求一次性补偿金,这就能够解决李小华做手术的费用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李小华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于2014年3月29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审理阶段,法律援助律师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从事实和法律方面都给予对方有力的反驳。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观点,依法裁决原单位与李小华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李小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9112元。至此,李小华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芦凌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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