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农民工重伤之后据理力争讨回赔偿
2014-09-22 09:38:30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2日
  年近花甲的四川农民工韩某,几年前来到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曲江某工地,担任该工地架子工工长。但该劳务公司并未与韩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韩某办理工伤保险。当时韩某也并未在意,但天有不测风云。韩某在拆除脚手架时不慎摔倒受伤,伤情非常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双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脊髓损伤(截瘫)、脑外伤、胸椎多发横突骨折(T7-9)、左手大鱼际肌部分断裂等。
  事故之后,韩某经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后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上百万元。劳务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同意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但对韩某提出的待遇标准及数额持有异议,只同意一次性支付不足30万元。
  后来,该劳动争议经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韩某主张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无据可依,不予采纳。裁决内容中驳回了韩某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就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等裁决按月支付。这让韩某一家人始料不及。无奈之下,韩某两个女儿来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找到长期致力于农民工工伤案件的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据了解,韩某从受伤到出院,共计住院治疗322天,目前在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韩某的家人称,前后多次手术,花费医疗费八十余万元,全部由劳务公司承担,但之后的工伤待遇双方有很大争议,多次协商未果,经过劳动仲裁,韩某家人很难接受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内容。也就是说按月支付护理费等,不能得到家属的满意。
  对此,余伟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针对一至四级伤残情形,其应享受的伤残津贴及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方式都是按月支付,并没有一次性支付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只是各地方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性规定,比如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在陕西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经本人申请,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计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按月支付,还是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的一次性支付,其适用的前提都是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截至目前,国家及陕西省并没有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明确规定。所以,劳动仲裁机构针对韩某类似案例一般都会考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裁决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而不是裁决一次性支付。
  但作为韩某来讲,毕竟居住地远在四川农村,按月领取有关待遇确有不便,成本很高。而且一个民营的劳务公司是否长期有经济能力支付待遇,对于韩某家人也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代理律师余伟安就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起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余律师帮助韩某申请了很多农民工容易忽视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及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配置助动式截瘫步行器,并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12月。如此一来,韩某可以争取的工伤待遇就又多了一些,为之后的谈判赢得了更大的砝码。
  之后,通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工伤待遇70余万元,韩某工伤事宜双方再无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后随即通过雁塔区人民法院确认,并于签收调解书当日付清相关款项。
  本报记者兰增干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