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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正常劳动下的经济损失不应由职工赔偿
2015-01-19 13:57:22来源: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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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19
  百事通先生:
  张强是一家地板厂的地板裁剪工。日前,地板厂接到一位顾客的投诉,说他订购的某款地板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厂方领导认为可能是张强从事的裁剪环节出现问题,随后扣除了张强半月工资作为赔偿。张强很是不服,他想问厂方的这种做法对吗?职工文文文文同志: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的损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首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须先证明该损失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其次,要求赔偿要有一定的依据,即将要求劳动者赔偿的范围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或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最后,赔偿损失需要掌控有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在没有调查生产新产品的设备、生产流程是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仅凭用人单位领导的推测,就让张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就扣除张强50%的工资,这种做法是有失公允且违法的。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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