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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通知放假再无音讯律师援助终获赔
2015-08-24 09:29: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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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有不少单位想尽各种办法逃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所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专职律师孙蓉说。
  这起案子的当事人,吴某、张某、李某、张某4人分别于2007、2000、2006、2008年到某大学的校务部汽车队工作,职务为司机,期间单位并没有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7月,单位口头通知吴某等4人放假,上班时间另行通知。“单位既没和我们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给我们发工资。单位通知的是放假,我们又不好去找工作,可养家的钱哪里来!”吴某说。为此,他们四人多次找到单位领导询问何时能回去上班,领导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是让他们回去等消息。为了维护劳动权益,2014年12月他们来到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申请法律援助。孙蓉律师帮他们代写了申诉状将案件申诉至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单位的代理人辩称吴某等4人2014年6月中旬起无故不到单位上班,未办理任何请假或离职手续,属于违反单位纪律无故离职,故而不应支付工资及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就吴某等4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孙律师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单位辩称是4人无故不上班,从4人提出劳动仲裁已有六个月之久,单位从未就4人所谓的无故不上班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这一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在单位通知放假后,既不发放生活费,也不通知上班时间,也不做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情况下,吴某等4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当予以支持。2015年6月19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吴某等4人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孙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不过孙律师还提醒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赔偿经济补偿金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报记者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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