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的通知,择优选编了三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其中,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在疫情期间办理的一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全省唯一入选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男,陕西省吴堡县某镇某村村民。2016年,吴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某镇某村的村内道路拓宽工程进行立项,该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2017年3月10日,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村内道路拓宽工程的承包合同,总承包费用18万余元,李某某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
2017年6月30日,道路拓宽工程竣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将第一笔工程款13万余元转入李某某账户。2017年7月5日,李某某携工程款逃离吴堡县,共欠付包括11名贫困户在内的4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联系李某某,并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躲匿外地拒不支付。2019年7月6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15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8日,吴堡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20年2月1日,吴堡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向吴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3月17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9日,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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