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谢明静)近日,职工周先生在陕工网职工留言板反映,他所在的公司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他想知道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强制性缴纳的,如果企业未缴,职工该如何维权。
对此,笔者采访了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陕西职工帮扶中心律师崔芊。他表示,单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义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崔芊说,并非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才有公积金这项福利,私企也应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崔芊提示劳动者,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没有涉及单位购买公积金的规定,更没有单位不缴公积金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作为的,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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