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见习记者 谢明静)近日,一家传媒公司的职工小张在陕工网职工留言板咨询,他在工作日提前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他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他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郭凯律师。郭凯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承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至于小张提前下班的行为,因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考勤制度,企业有权按照相关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但是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郭凯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强调职工应当是为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时间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独直接决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适当地早于或迟于规定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所以小张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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