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叫韩启,在一家刚刚成立的广告公司工作,琐碎的事务让我应接不暇。久而久之,我厌倦了这份工作。今年春节后,我悄悄应聘到另一家稍有名气的广告公司,很快得到了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2009年2月27日,我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公司以未找到合适人选接替工作为由不批准我辞职,也不能为我出具离职证明,超过了录取通知书的入职时间,新公司取消了我的录用资格。我想找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公司立即为我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请问我的做法合法吗?
韩启韩启同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既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辞职申请符合上述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批准。本案中,你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公司主张“未找到合适人选接替工作”不是限制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不妨碍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除特殊情况外,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30日通知期限届满时,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当向你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对员工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间接损害的赔偿。本案中,广告公司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导致你无法到新公司就职,工资收入受损,你请求广告公司赔偿1个月的工资合情合法。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