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刚从大学毕业不久的大学生王广,2009年6月应聘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当专职秘书,试用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我多次要求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负责人却说:“试用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我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如何解释和规范的?试用期间劳动者有那些权利和义务? 王广王广同志: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在2008年1月1日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明文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被录用后,劳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便于了解和选择。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该单位负责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拖延在一定程度上一般是不利于劳动者的,所以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损害。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损害赔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等义务。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单位的做法是违反国家 《劳动法》的,应当与在试用期间的你尽快签订劳动合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