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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我因生病被停发工资,对吗?
2009-06-08 08:57: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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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事通先生:
    我叫曹柯苏,大学毕业后,1999年3月被西安高新区某电子有限公司招聘为软件工程师。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一年一签。2005年以后就再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可工作一直在干。直到2008年3月,才又续签了到2009年2月28日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月薪增至2100元。
    2008年12月中旬,我因患胸膜炎住院治疗,目前还在康复期间。2009年2月1日,单位书面通知我,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让我于2月底前到单位办理解聘手续。生病住院期间,单位以我没有打卡上班为由停发了工资。我不知道单位的这种做法对不对?我该怎么办?
    曹柯苏先生:
    你单位这样做是不对的。你这是一起因生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员工生病,用人单位不给医疗期属违法。
    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患病或非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单位应给予你六个月的医疗期治病,从去年12月至今年2月,你休了三个月的病假,你应该还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你的医疗期可以顺延至五月底止。
    二、员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
    劳部发【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因劳动者有重大过错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对你来讲,至少应等到2009年5月底你的医疗期满,如果到时你还不能正常上班,单位方可与你终止劳动合同。
    三、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发病假工资属违法。
    劳部发【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你的情况,属于“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你每月工资为2100元,应发病假工资为2100×75%=1575元,你休了三个月的病假,单位应发给你三个月的病假工资应为1575×3=4725元。退一步讲,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你也应得每月病假工资600×80%=480元,三个月应得480×3=1440元才对。
    四、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到2009年5月底,你在该单位已连续工作满了十年,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与你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单位就应该给予你以经济补偿。
    五、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又不给经济补偿属违法。
    劳部发【1994】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单位如果要终止你的劳动合同,按你每月2100元的工资,单位应支付2100×10=21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你所在的单位在高新区,应属高新区总工会管辖范围,你可以把自己的情况写成文字材料,先去找高新区总工会协调。如果高新区总工会协调不成,你可以拿上你的书面材料到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假如你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到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走依法科学维权的道路。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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