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我今年61岁了,无工资收入,一个女儿已出嫁,家中全靠老伴陈文斌每月的退休费生活。今年元月初老伴病故后,我找公司领导商谈,要求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他们推来推去,就是不解决。日前我又到公司,一位姓贾的综合办公室主任答复说: “公司在2005年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你老伴是在改制前退休的,不能享受原厂里的遗属待遇。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厅的文件,不适用改制后的民营公司,公司无义务承担这项费用。况且公司资金也困难,实在没能力为遗属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我不知道贾主任的答复对不对,上级的文件怎么规定的?我的生活困难该咋解决?西安读者 王秀敏
王秀敏同志: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2008年9月8日公布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 (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第二条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第三条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 你老伴生前所在公司贾主任答复的,因企业改制为民营公司不执行省厅文件,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不给解决是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你可持文件找公司再次交涉,要求按文件规定向遗属支付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如公司不予支付,可请求当地工会给予协调或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