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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我省调整伤残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2008-10-13 09:46:4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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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因工伤残人员,听说省上刚刚对伤残津贴进行了新的调整。恳请你们能介绍相关政策。 西安刘慧
    刘慧先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颁布了关于再次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 (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3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同时,这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5─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
    对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600元。
    此次同时提高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 加 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提高幅度。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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