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我们50多名职工在一家集体企业工作。2000年企业单位领导说,为职工补缴养老统筹有困难,就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养老统筹的报告”。报告中说明,公司向职工借款补缴社会养老统筹,凡在岗的职工公司负责归还给大家,不在岗、长期不上班的职工由其个人全额上缴。公司借在岗职工垫交款,负责于次年归还。当时单位借了50多名职工的款项,多的2万,少则3千元,这一借到今年已经8年了。8年来职工不断找单位要求归还借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最近,甚至把追讨欠款的职工强行赶出公司门外不予接待。为此,我们前来咨询政策:采用向职工打欠条借钱的方式缴统筹,单位不还钱怎么办?拖欠的借款是否应该计算利息?西安读者:吴乃
吴乃同志:
对职工咨询单位不还钱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五章八十七条,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职工可以依法进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具体裁决。至于拖欠借款利息问题,可依据当时银行存款、借款利率进行诉讼请求。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