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20余人,于1996年6月先后被招聘到西安某国企公司当工人,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工资及福利待遇和公司职工相同。一直工作到2007年6月,我们这些人的合同到期,单位也未提出要续签合同,我们仍在原岗位工作到同年12月30日,公司人劳干部拿出一份表面是劳动合同其内容却是劳务派遣合同,叫我们在这份空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我们提出大伙在单位连续工作都超过了十年,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当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再者,我们十多年的工龄如何计算?人劳干部说:“你们不签就回家,不允许再上班,你们的合同早已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人劳干部一句话就把我们十多年的工龄归零了,到现在仍不让我们上班,我们想不通,但又不懂相关法律规定,今来信咨询:单位强迫我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把我们以前工龄归零对不对?这样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我们现在该怎么办?读者:刘张钱刘张钱读者: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通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集体裁员,重签劳动合同,变样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等做法,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甚至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作一直不变的“铁饭碗”。这些都说明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在认识上不到位。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了增强就业的稳定性,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即使当时解除了劳动合同,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系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应属无效劳动合同。
综上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你单位将你们十多年工龄归零,强迫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是有悖于法的。你们就此问题可找单位的工会或到上级工会组织反映,请求工会出面依法协调。如协调无果,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