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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待岗期间的劳动者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010-09-27 01:51: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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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想咨询一下待岗期间的劳动者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读者:小林小林同志: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项以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彻底否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为保护劳动者在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应当允许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除了非全日制下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以外,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1.停薪留职;2.国有企业职工内退、下岗或待岗;3.用人单位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上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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