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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劳务派遣员工可否适用特殊工时
2010-11-01 02:45:4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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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我被派遣至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我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我从事的工作岗位适用什么样的工时。在派遣期间,由于涉及到工期的进展,我每周只能休息一天。现在派遣期满,派遣公司要终止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提出要求派遣公司支付这两年每周加班一天的加班费,共计34000元。派遣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该责任,而建筑公司拿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文,该批文中明确我所从事的岗位适用于不定时工作制,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
    请问,派遣员工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读者 王军王军同志:
    我国现行有三种工时工作制度,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后两种工时相对于标准工时来说属于特殊工时。三种工时区别的关键在于三种工时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不同。综合计算工时没有周六周日安排工作需要支付200%的加班费或安排倒休的情形,而不定时计算工时则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的规定,明确了特殊工时的适用岗位与审批流程,即特殊工时需要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特殊工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其特殊性在于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其工作岗位的特点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而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因为其本身没有工作岗位,因此无法向劳动部门申请特殊工时。而基于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民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基于特殊工时是针对岗位而审批的,因此,若派遣员工从事的是获批的特殊工时岗位,那么,派遣员工应当适用于用工单位获批的特殊工时。
    但是,特殊工时能否适用于派遣员工,除了获得批准外,还有一个前提,即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明确书面告知派遣员工其从事的岗位属于特殊工时。在仅仅获得批准,但是没有明确告知派遣员工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不适用于特殊工时。
    对于你的问题,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工时并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劳务派遣期间,无法证明派遣员工知道其从事的岗位属于特殊工时。因此,尽管用工单位,即该建筑公司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在没有明确告知派遣员工的情形下,属于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在没有明确告知派遣员工的情形下,该不定时工时并不适用于派遣员工。在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的过程中,只能按照标准工时来裁决。在标准工时下,周六周日安排员工工作,没有安排倒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因此,对于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特殊工时获得审批与书面告知派遣员工从事特殊工时岗位同等重要。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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