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公司已连续工作3年以上。近日,我发现公司虽然为我缴存过住房公积金,但缴存比例只是我工资的百分之一。面对我的质疑,公司表示:住房公积金具有明显的福利待遇性质,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也不像社会保险那样具有强制性,公司有权自行选择缴还是不缴,缴多少。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苗佳
苗佳同志: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15条第一款、第20条分别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责任人、起始时间、负责机构等,都是源自法律的规定,既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也是其员工应当享受的权益。
另一方面,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并非可以随心所欲。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6条、18条、第38条分别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有着明确的比例要求和最低限制,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则可以通过法院强制缴存。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