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职工致电本报咨询:已经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加起来不满15年,对此情况不知道该咋办?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有关人士。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依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面对个人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种选择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属地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100%为基数,按照20%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种选择是,在2011年7月1日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人社部13号令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顺延缴费5年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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