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本市一家灯具城从事保洁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15时至18时。我与灯具城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一年,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另外,还约定了我的工资每周结算,每小时工资标准按30元计算。一周过后,灯具城向我支付工资,但工资水平却按合同约定的80%计算,即每小时24元。我认为这样是不合理的,但灯具城经理告诉我,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他们的做法是合法的。我该怎么办?读者王明阳
王明阳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劳动合同法》中还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的特点,走马灯式更换试用人员,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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