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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单位被转让能否让受让方支付欠薪
2018-03-26 10:34: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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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个人独资家装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了我们2个月的工资以及奖金。今年春节放假前,公司负责人张某曾向我们承诺年后返工时结清全部欠薪。可是,我们节后回到公司时,发现张某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张某在收到转让款后不明去向。现有公司投资人表示,你们的工资是张某经营公司时欠下的,与现在公司投资人没有任何关联。公司这样的说法对不对?  读者 王燕
      王燕同志: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向你们清偿工资。其原因是:
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不能改变个人独资公司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只是“企业”,而非“个人”;变更登记仅仅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不等于产生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即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都仍然是同一家独资企业。
另一方面,公司应向员工偿付被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的“不影响”,当然包括向员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按照本规定,公司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而且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就受让前所拖欠的工资与张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只能是在承担清偿义务后再向张某追偿。□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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