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罗某于2015年入职西安某连锁超市长安店任生鲜部主管,2017年,该超市因经营状况不佳,需进行人员调整,其中罗某被公司安排调到灞桥店工作,职务和工资待遇不变。罗某因家住长安,孩子在长安上幼儿园,不愿意到灞桥店上班。后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在工资结算和补偿计算时,罗某与公司闹得有些不愉快,因此,罗某离职时,公司拒绝给其开具离职证明。罗某多次与公司沟通未果,遂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
读者 浩稳
浩稳 同志:
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要是员工离职,用人单位都有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不论员工是否自愿离职,不分员工是辞职还是双方协商一致离职,还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都需要承载这一义务,不可豁免。
所谓离职证明,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份书面证明。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罗某按公司规定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不得拒绝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其次,离职证明须载明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同时还规定了离职证明必须载明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可省略法定的必备内容。
对员工来说,离职证明是大有作用的。其一,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均要求求职者提供上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以便了解到求职者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用于判断其与拟招用岗位的匹配度,往往也据此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其二,根据我国失业保险相关法规,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离职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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