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许某1942年9月15日出生。在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9月29日19时左右,许某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其妻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某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许某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许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请问,我能否为其申请为工伤呢?
读者 李小文
李小文同志: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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