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汽车4S店的员工,从事给客户送车上门的工作,前后在该店工作了两个月,因家中有事而此工作又经常出差在外,我向该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随后被拒绝,单位负责人称,如果辞职则我入职时交的一万块押金将不予退还。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上对押金这一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读者 李牟
李牟同志:
你好!首先公司收取劳动者押金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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