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郭某等4人发起创办的一家公司尚处于筹办阶段,便招聘我为员工。期间,我受指派出差采购物品时,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随后,因为种种原因公司没来得及办理工商登记,即已“夭折”。请问:在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郭某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读者 曾雅薇
曾雅薇同志:
你不能要求郭某等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可以向郭某等索要民事赔偿。
一方面,成立中的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法》第二条也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即只有已经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设立中的公司由于还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故不能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关系。也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用工主体,才有资格、有义务办理工伤保险。与之对应,虽然你在公司处于筹办阶段便已入职,但由于没有办理工商登记,自然没有法人资格,甚至已经“夭折”,表明公司因为还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自然不属于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郭某等4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你与公司虽然还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排除你与发起人郭某等4人之间具有雇佣关系,也不能否定你是根据他们的指示出差采购物品,即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分别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鉴于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决定了郭某等4人必须担责。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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