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你好!2018年我承包了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的厨房,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每日2400元。后因餐饮公司拖欠劳务费,2018年12月12日我们解除劳务关系并签订拖欠员工工资补发协议,确认餐饮公司拖欠我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的劳务费134160元。后餐饮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和15日支付了劳务费10160元,尚欠124000元未支付。2019年3月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支付我劳务费124000元。
2019年8月我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这家餐饮公司除了账户上仅有的5320元外再无其他财产,且已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不仅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也消失无踪。执行法官将5320元发给我之后说,由于该公司没有钱,案子只能结案,并给了我一个裁定书,说以后有执行线索了再来找法院。我想问剩下的钱是不是要不回来了,结案了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读者 李辉
李辉同志: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法院应该是将您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进行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程序结案并不意味着传统意义的案结事了,也不意味着法院对案件就此置之不理。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同时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会采取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的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将受到乘坐交通工具时,无法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无法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无法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等限制。
因此,如果您掌握了该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您也可以耐心等待,如果法院每半年一次的查询反馈发现此公司有财产,将会主动同您联系。□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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