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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小时工口头约定入职如何证明有劳动关系?
2020-10-28 13:24:49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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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入职到一家建筑公司时,双方口头约定我从事搬运工作,每天工作1 -4 小时,每小时3 0 元钱。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不慎从三层脚手架摔下构成重伤。我索要工伤赔偿时,公司不仅拒绝,甚至不承认我是其所聘用的员工。

请问:我该怎样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读者  蔡燕芳

蔡燕芳同志:

您好!这里涉及到非全日制用工问题。所谓非全日制用工,它指的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你的情形就属于这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正因为如此,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形式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就显得更加困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很难确定,相应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维护。

对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结合上述规定,劳动者平时应当注意保留、保存上述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予以确认。这一点,对于你也不例外。只要你持有上述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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