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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入职时谎称未婚 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2020-11-23 14:02:46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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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2 0 1 6 年6 月1 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婚姻状况一项我勾选为未婚,紧急联系人一栏联系人为张先生。后公司得知我已于2 0 1 5 年4 月登记结婚,张先生实际上是我丈夫。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九条规定:“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公司以我隐瞒婚姻状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婚姻状况是我的个人隐私,公司因此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读者  阿芳

阿芳同志: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且劳动者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既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

在此提醒女性劳动者,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等隐私问题的询问。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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