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公司近年来一直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为避免浪费,公司决定开展光盘行动,号召员工吃光工作餐,不浪费食物,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对有剩饭的员工进行处罚。有的员工因此被罚款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多人受到警告。其中,赵某还因剩饭剩菜严重,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对吗?可以对工作餐未光盘的员工进行处罚吗? 读者 东方
东方同志:
你好!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的出发点没错,但其对工作餐未光盘的员工采取罚款、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是不合适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对员工进行罚款、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直接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属于重大事项。而对这些重大事项,公司未经过合法程序就出台相应的规定,对员工来说是没有效力的。另外,就上述措施的本身来说,仅仅为了节约食物避免浪费,便强行要求员工将工作餐盒饭全部吃掉,这也侵犯了职工权益,是行不通的。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应当说,你公司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好事还要切合实际认真做好,不能动辄采用惩罚性措施。厉行节约,除了要对员工加强宣传教育外,还要对盒饭中的饭量与菜量按照不同档次进行分装,由员工按需自选,这样更有利实现节约的目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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