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因业绩突出,公司未事先告知即提拔我到外地子公司担任经理。上任3 个月后,我以生活不便为由提出辞职。被公司拒绝后,我未经请假即回家休息了2 0 天。近日,公司依据已经公示过的规章制度,以连续旷工超过5 天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应否向我支付赔偿金?
读者 姚晓晓
姚晓晓同志:
你好!公司的做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向你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 7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 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与之对应,公司应否向你支付赔偿金,应当取决于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结合本案,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此外,自2 0 2 1 年1 月1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 3 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你已经以经理的身份在子公司工作3 个月,且这一变动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故不能再认为公司的行为无效。
百事通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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