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工友李某和吴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时,我赶紧上前制止。其间,我在他们推搡中摔倒,导致尾椎骨受伤。当我向他们索要2万余元医疗费时,李某和吴某却互相推诿,理由是他们并没有让我劝架,我“多管闲事”只能自食其果。请问,他们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刘业成
刘业成同志:
您好!鉴于你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决定了李某和吴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有权向他们要求补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这也就是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指的是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本案中,正因为你的行为具备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就你“多管闲事”受到的损害,同样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你具有索要补偿的权利、作为受益人的李某和吴某具有给予补偿的义务。
一方面,你对于李某和吴某之间的互相殴打,并没有劝阻的法定义务,李某和吴某也没有要求你劝架;另一方面,你之所以上前制止,是为了让李某和吴某停止互相殴打,避免他们造成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害,你的目的对李某和吴某均是有利无害;再一方面,你是在制止中受到伤害,且因为治疗导致支出医疗费用,受到了实际损失。
□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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