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2020年3月1日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一家培训机构从事后勤工作。2021年8月15日,该培训机构认为已有4个月身孕的我难以胜任工作,遂将我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
由于无法再将我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解雇仍处于孕期的我属于违法,于是要求其向我支付赔偿金。而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其之所以解雇我,是由于培训机构违法退工造成的,我应当去找培训机构索要赔偿金。请问:我的赔偿金究竟该由哪家单位负责支付呢?读者郭晓琪郭晓琪同志: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本案中,你属于怀孕的女职工,根据上述规定,培训机构将你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劳务派遣公司将你解雇的做法均属于违法,两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即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你的赔偿金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培训机构应当就赔偿金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你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将两家单位均列为当事人。□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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