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商务公司的接线员,公司通过劳务公司与我签了劳务派遣合同。最近一次签的劳务派遣合同只有一年期限。去年年底,合同到期了,劳务公司突然给我办了退工手续,我去找商务公司领导,她说现在公司不景气,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且合同也到期了。我又去找劳务公司,他们则说商务公司不要我,他们也没办法,只好开退工单。这时我又发现自己怀孕两个月了,我再找这两家公司,他们都不接待我了。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权益呢?
读者 小梅
小梅同志:
对于劳务派遣过程中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有规定,人社部更是专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亦应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利益。对于退回派遣员工,上述规定也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解除的条款)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条款)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故劳务派遣公司仅与你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在1 年届满之时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同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亦属于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为由退回派遣员工的情形之一。因此,用工单位将你退回是没有依据的。
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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