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一个月前,我散步时偶遇老板吕某驾车经过。我当即喊老板停车,准备向老板索要被拖欠的15000元工资。老板见状,出于逃避的目的当即驾车狂奔。不料,老板驾车撞上路中间的古树当场车毁人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 沈萍萍
沈萍萍同志:
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应看是否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即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案情形恰恰不在其列:
一方面来说,你的行为并不违法。
你偶遇吕某后喊其停车,准备向其索要欠薪,这是一种正常行为,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另一方面,你对吕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态。
很明显,你的目的只是为了让吕某支付欠薪,并没有侵害吕某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动机,根本不知道也无法预料到吕某会为了逃避而驾车狂奔。相反,吕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知道你只是为了索要欠薪,并不会对其人身、财产构成威胁,应当对驾车狂奔可能带来的损害之间有着足够的认知、比较和判断。吕某我行我素的行为,当属自甘冒险。
再一方面,你的行为与吕某的死亡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吕某的直接死因是驾车狂奔,与你讨要欠薪之间并没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