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因为公司拖欠我两个月工资,经索要公司仍表示暂时无能为力,我一气之下拂袖而去,当时没有说明就此离职,此后没再回公司上班。请问:时隔3个月后的今天,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 李丹丹
李丹丹同志:
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是说,当出现对应法定事由时,劳动者不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除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有权不告而别、索要经济补偿金外,对其余情形,劳动者也必须履行程序性义务:一是收集掌握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固定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事实;二是劳动者在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告知符合规定的原因或理由,如果未说明,或者归因于劳动者个人的原因,事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三是劳动者要留下已告知用人单位的证据。
与之对应,虽然你基于公司欠薪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由于没有告知离职及其原因,决定了因你的行为不符合程序性要求而无法获取经济补偿金。□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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