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
我在某公司上班一年多,但单位一直未给交纳工伤保险。今年5月的一天,我下班后偶遇高中同学成某,成某热情相邀一块吃个便饭。我遂骑着电动车与成某一同前往,结果途中被李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需要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认为自己构成工伤,单位却称我前往聚会的地点与居住地点并非同一个方向,拒绝给予工伤赔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读者 郑晔
郑晔同志:
你好!公司的理由成立,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案中,你在下班后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你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看起来确实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规定:(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你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的路线与下班回家的路线完全不是同一方向,并且与同学聚餐并非单位组织,与单位没有关联性,也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而是以娱乐为目的,故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