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并不新鲜的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在浙江省温州市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示众的65名犯罪嫌疑人中,22周岁以下的有44人。支持者说,这样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说,这种做法严重违法(4月27日《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早在1988年就发出了 《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也就是说,即使一名“真正意义上的罪犯”也不应该“示众”,更何况是那些仅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呢?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最后的刑罚。在实践中,“错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公捕大会的形式则使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害。
联合国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示众”,任由市民“嬉笑怒骂”,显然是与司法文明背道而驰。“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我们必须警惕这种“多数人的暴政”。
法治的力量,在于依法准确打击。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的,“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这样做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较坏的示范作用,等于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如果执法机关任意恣为,反倒成了法治秩序的破坏者,其后果必然是削弱、破坏法治的力量。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对某些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示众性公开处理的事件时有发生。还有不少公权部门固执地认为违法者无人格尊严可言,“示众”情结依然根深蒂固。近年来,执法“人性化”的新闻越来越多,过去流行的“游街示众”已逐渐淡出公众视野,并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这也是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公众法治观念的巨大进步。我国已进入一个 “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任何机关、任何公民都必须以法律作为规范自己的行为的尺度,“示众公处”犯罪分子错误做法是该尽快依法予以纠正了。 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