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宣判的万里大造林案中,该公司董事长陈相贵被判有期徒刑11年,但法院对名誉副董事长、代言人何庆魁获得的488万元代言费是否合法却没有任何说法……
此次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是陈相贵等10名被告人非法经营一案,而何庆魁并不在法院审理的10名被告人中。如果要质问,更应问问此案的公诉机关,作为 “名誉副董事长”的何庆魁先生为什么不在被指控之列?2008年11月20日的 《法制日报》报道,2003年11月30日,何庆魁、高秀敏与陈相贵签订了一份 “合作开发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的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乙方 (何庆魁、高秀敏)以无形资产入股与甲方共同开发 “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参与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甲方财务核算利润20%的所有权。公司的整个销售方案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按公司生产和销售计划月报表给乙方。何庆魁、高秀敏则负责对甲方生产及经营活动进行整体宣传,并负责宣传演职人员的组织。报道还说, “万里大造林骗局”案发以前,作为公司 (名誉)副董事长的何庆魁确实亲自参与、策划了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虚假宣传,并利用他们的名人效应诱使大量客户上当受骗。如果这些报道为实,那么此案的侦查与控诉机关就应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说明,为什么实质参与了共同造假的何庆魁先生却未被检控。如果这些报道为假,笔者支持何庆魁先生拿起法律武器,来向相关媒体讨一个公道。依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陈相贵等人的 “万里大造林骗局”已经被法院认定为 “非法经营”,该公司违法所得均为应追缴的对象。何庆魁名誉副董事长及何庆魁股东的所得想来也不应例外。
检察机关为何不对何庆魁这个名誉副董事长提起公诉、会不会另案处理,我们不得而知;但还是得多管一下闲事,奉劝何庆魁先生起码主动 “退赃”,这一是可能会减轻 “共犯”罪责,二来也可能给观众留下一些悔改印象。毕竟,何先生还是要靠写剧本混饭吃,要是观众 “恨屋及乌”,不再看您的剧本与电视剧,那不是自己砸自己的饭碗、杀鸡取卵吗?再说,这卵您也未必能吃到。 (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