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公民,在自己的祖国自由迁徙是他们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这已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普遍共识,并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得到体现。然而在中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要实现公民的迁徙和居住自由,目前还是一个有待争取的权利。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撰文,建议参照1954年宪法内容,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增加关于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的内容。同时,制定如《公民迁徙法》或《户口管理法》等单行法规,明确公民迁徙的性质、地位、法定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事实上,很多“城市病”并不是放开城市户籍造成的,恰恰是农民进城后没有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所致。庞大的城市流动人口受制于户籍制度的阻隔,成为城市的边缘人,要想不出现“城市病”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国有流动人口1.4亿,已从城市体系中占较少比例的群体成为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条件都已不复存在。
当然,改革户籍制度也不是一步到位。目前,可从剥离和清理附着于户口制度的不平等权利开始,逐步使农村的土地制度、城市的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脱钩,建立面向全体公民的平等的劳动就业市场、社会保障体系,政府部门的户籍权力仅限于人口信息统计、管理等狭义的户籍体制内。而这一切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必须尽快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利。(邓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