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8日
“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个人信息上了“黑名单”、申请信贷受限甚至面临司法惩处,这些措施让不少原本抱着“能躲就躲、能逃就逃”心态的老赖们,纷纷主动履行偿还义务。这些法院系统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后带来的新现象、新变化,引来社会各界的关注。
编织信用体系监督网
以“黑名单”治老赖
长期以来,一些当事人恶意欠债不偿,拒不履行义务,即便由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相应债务,也往往因人员难找,财产难查等原因而无法执行,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一大难题。
湖北武汉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罗敦顺告诉笔者,执行难背后实质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导致老赖们层出不穷。
看到拖欠自己货款长达6年多的老赖被法院曝光后,武汉市江夏区居民陈世祥再次燃起希望。陈世祥说,7年前包工头向某找他购进7.2万元水泥,货款一直不付。即便区法院判决向某偿还,向某也一直以各种借口搪塞,导致陈世祥小本经营的水泥店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关门停业。
为老陈带来希望的,是法院系统近期针对老赖采取媒体曝光、司法限制等措施的“黑名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各级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公众也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进入最高法网站,输入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单位名称,即可查验其是否进入最高法的“黑名单”。笔者搜寻广东省内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时看到,一些区镇政府名单也赫然在列。
罗敦顺介绍,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制度,能使老赖们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形成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监督网,督促老赖主动履行义务。
今年2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执行局内,一位曹姓男子提着现金急切要求偿还债务。原来,曹某10年前在上海读研期间,曾在一家银行办理两笔助学贷款,约定按月还款,但到毕业时,曹某却不见踪影,拖欠银行1万多元本金一直没有偿还。此后,曹某辗转上海、江西、浙江、山东多地,在一家高校当上副教授,银行和法院却一直苦于无法找到曹某的下落。
曹某来还款的原因是他被列入“黑名单”。由于受到信用惩戒,曹
某不仅职称评定受阻,而且贷款买房也遭遇阻碍。如此,他才迫不及待地从山东乘高铁赶到上海履行债务,且不断请求法官,尽早将其从“黑名单”上撤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最高法网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个月内,公布的近5.6万名失信被执行人中,有1669名因主动偿债被移出名单库,有近20%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信用体系建设提速建立健全任重道远
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机制建立后,最高法、公安部、国资委、银监会、民航局等部门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明确被列入“黑名单”的老赖们不仅无法得到银行授信,还将被禁止购买飞机票与软卧火车票。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这一合作机制中,由最高法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被执行人告诉笔者,他被列入“黑名单”后不久,不少朋友和生意伙伴打电话过来询问情况,而正在申请的贷款也被银行叫停,让他感觉不仅丢脸,而且经济受损失。“曝光失信被执行人这招太狠了,今后不敢欠债不还啦。”
法院系统探索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并非当前国内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个例。在人民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从去年10月起,北京、广东等9省市区居民即可登陆查询本人信用报告。而包括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开始将水电煤气缴费、地铁逃票等记入“信用档案”,这意味着只要是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失信行为,就可能会在个人信用档案上留下污点。
各地在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也在积极行动。北京市建立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企业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广州市为全市企业建立户籍式信用档案,并评出三个等级上网公布;武汉市打造“信用天网”,形成社会联合征信共享系统平台,通过“企业黑名单”制度,提高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
业内人士指出,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征信系统在市场中发挥的作用,已成为政府部门与普通公众的共识。这一显著变化令人欣喜,但也需要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仍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俊新表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并非几个部门、几个地区努力即可完成,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将社会诚信基因重新注入国人血脉中,仍是任重道远。
打破“信息孤岛”
重塑诚信基因
笔者采访了解到,尽管我国政府为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付出大量努力,但由于信息分割与共享壁垒,法律约束不足,造成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运用面临诸多难题。
一方面是信息分割形成信息孤岛。武汉江岸区法院执行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当前信息管理系统分割,如当前被执行人的动向、存款、资产等信息管理,分散在公安、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众多部门,缺乏统一的执行工作查询系统,相互协同效率不高,加上部分地区保护、阻挠等问题,使执行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处处受阻。
另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约束。赵俊新表示,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国家层面的系统信用法律法规,致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信用主体与监管部门责权不明晰,带来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信用信息仍然以监管服务为主,对外公开不足,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当现象。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也将更加凸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除继续加大力度推广“黑名单”制度等探索外,还应多管齐下,打破信息孤岛,重新注入诚信基因。
有专家认为,政府信用建设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提高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策失信申诉和惩戒制度至关重要。应借助市场力量、消费者选择权、金融机构约束等,在充分共享信用信息基础上,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倒逼企业、组织、个人讲诚信、惧失信。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王全书建议,加强诚信建设,应依靠制度规约和市场主体遏制商业失信蔓延,以信用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制度约束企业行为,依法严查严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拓宽司法公开渠道,进一步强化对司法人员失信惩戒和权力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建立政府与市场力量有机结合的诚信建设机制。
建立“机构实名制”
释放“信用红利”
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完善的信用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于法律法规滞后、部门协调不畅等问题,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组织机构的信用建设尤其是一大难点,甚至连各地有多少个组织机构都难以弄清。近年来,北京市推广组织机构代码、建立“机构实名制”,探索出一条社会信用体系的管理之道。
推广组织机构代码建立“机构实名制”
“组织机构代码”是每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所对应的法定标识,通过它可以便利地记载信息、共享信息、建立数据库和进行信息查询。
笔者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自1990年以来,北京市坚持以组织机构代码应用为抓手,探索出针对机构的信用管理体系。经过多年建设,目前北京市已有46个部门、68个领域应用了组织机构代码,主要应用于实名制身份管理、信息共享和政府监管领域。
“实名制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除了对个人身份的实名管理之外,我们也需要对机构进行实名管理,推广组织机构代码的实质就是建立起‘机构实名制’。”北京市质监局局长赵长山介绍,组织机构代码在机构实名方面具有权威性、唯一性、终身不变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等多种独特属性,在实名制信用体系建设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明确目标创造社会发展“信用红利”
为进一步扩大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领域,2012年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充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10项工作任务的5年规划。如今,组织机构代码已广泛应用于北京市交通、社保、公安、金融等领域。
以北京市小客车申请为例,如单位需要申请,那么申请的身份识别标识就是组织机构代码,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将申请方的相关信息汇总后发送到各审核部门,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人力社保信息等,由此实现了部门信息的共享和联动审核。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副主任高顺尉介绍,北京市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是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机构的唯一标识和主索引,通过整合工商、编办、民政等部门信息而建立起来的。
北京市西城区在政务大厅建设中,运用组织机构代码,把十几个委、办、局采集的法人信息整合起来,包括66张图表和568项数据,大厅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北京市发改委网上审批市级平台、经信委的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也是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基础信息,以此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
“我们做企业贷款时,都会看企业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包括这家企业在其他银行是否曾经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是否逾期等,看完之后再决定是否放款。”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信贷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说。
“信用体系建设关乎我国的‘软实力’,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和应用,通过加速社会诚信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发展的‘信用红利’。”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院长赵彦云说,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不仅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的关键一环。
管理亟须完善立法有待跟进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组织机构代码能够为各单位提供基础信息和关联平台,但就全国范围来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实践中,代码的赋码广度和应用深度依然不足。
在我国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存在机构批准部门多元化现象——编办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审批,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批,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批,导致不同部门对监管对象采用不同的编码,无法在全国形成统一、权威、高效、联网的监管信用系统,组织机构“信息孤岛”现象突出。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富莹认为,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标识和身份证明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一些新兴组织未被明确纳入赋码范围,代码的应用缺乏法律的支撑,制约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和应有作用的发挥。
赵长山等人建议,国家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明确组织机构代码在组织机构实名制建设中的地位,以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可将所有组织机构纳入代码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统筹管理代码工作和做好应用的顶层设计,并明确政策实施路线图和时间表,全方位扩大代码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保障基本数据信息质量,以此为抓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我国现代化管理和执政基础。(李劲峰任卫东闫祥岭王晓洁)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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