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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新疆:“解禁”集资建房“激起千层浪”
2008-07-11 09:21: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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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国内业界对 “楼市泡沫”话题争论不休时,从新疆传出的一条消息更加搅热了住房市场的言论圈。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中提到,从现在起,新疆可以继续进行单位集资建房。
    对此,新华网、人民网、网易等多家知名网站广泛转载。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数千网民在网站论坛发表评论。支持者有之,质疑的声音更是滔滔不绝,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解禁令”推陈出新
    2006年8月,国家建设部等三部委明确规定,自2006年8月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同年,新疆对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实行叫停。
    事隔两年,“针对一些单位的集资建房存在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等问题”,新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允许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继续执行集资建房政策。
    《通知》中对单位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仍然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 (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 (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然而,并非所有单位的干部职工都能参与到集资建房中。《通知》中规定,凡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应属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 (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对于最受关注的价格问题,《通知》规定,“集资建房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
    各方观点看法不一
    “深得民心啊,如我辈之碌碌上班族,只靠薪水何时才有屋啊!”一位网民在天山网播发出这一消息后第一时间跟贴留言。
    之后,新疆“解禁”集资建房很快成为国内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更多的网民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有网民说,“解禁”单位集资建房是一个好消息,集资建房是大众的期盼,是民生之大计,应鼓励集资建房。一位杭州网友甚至表示,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解禁集资建房,房价居高的中东部地区更应该如此。
    不过持有异议的网民声音明显盖过支持者。一位网易网友表示,单位集资建房对于普通百姓意义不大,现在除了垄断行业和政府机关,其他单位没有能力组织集资建房,因此集资建房不过是某些人的特权而已,长此以往,只会穷者越穷,富者越富。还有网友认为,集资房不是市场房,它并不吻合市场规律,同时,它也不是保障性住房,因为它保障的仅是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不是真正的困难群体。
    当地百姓反应平平
    中央驻疆某事业单位的张先生表示,单位集资建房是解禁了,可是地在哪儿呢?没有土地,想什么都白搭。
    这次“解禁令”出台的同时,新疆有关部门还宣布,今年下半年将在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开展对违规集资建房的集中清理工作。其中提到,凡是在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经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职工已经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应退出原购、租住房,也可以将集资建房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工作的一名公务员说,新疆90%的公务员此前已享受到房改购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只有少量工作时间短的年轻人属无房户,“如果让大家把房子退了,参与集资建房,会有几个人愿意,又哪里还会有好地段呢。”所以,他认为,多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 “解禁令”积极性不会太高,“搞不好就成了一纸空文”。(潘莹 何军)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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