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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能否见义勇为新规让英雄不流泪
2008-01-11 10:17:0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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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见义勇为伤残奖励慰问金
伤残等级 原先金额 现在金额特等伤残 最高8万元 最高15万元一等伤残 最高6万元 最高10万元二等甲级伤残 最高5万元 最高8万元二等乙级伤残 最高3万元 最高5万元三等甲级伤残 最高2万元 最高3万元三等乙级伤残 最高1万元 最高2万元(牺牲 最高5万元 最高30万元)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行为不仅震慑犯罪,还弘扬了社会正气。但因种种原因,现在社会上“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黑龙江省颁布了《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这个见义勇为的新规定,能否让英雄流血后不再流泪?
    齐齐哈尔市依安县83岁的王贵连大娘勇斗歹徒的英勇事迹,在辽宁和黑龙江传为美谈。王贵连这个瘦弱的老人,曾赤手空拳从歹徒刀下救出了邻家的小女孩。
    2006年2月,王贵连到沈阳市苏家屯区浑河农场三分场看望女儿许某。在4月28日这一天的下午2点多,女儿邻居家的11岁的女孩小雪来听王贵连奶奶讲故事。令人没想到的是,就在门开的一刹那,犯罪嫌疑人万永顺忽然闪身而进,紧接着用手中的石块朝小雪的头上砸去。王贵连看到这一幕,来不及多想便从里屋光脚跑出来,随即用身体挡住了正在行凶的万永顺。在王贵连的帮助下,小雪得以抽身。可歹徒没有罢休,抄起一把菜刀再次砍向小女孩,此时王贵连再次挡在了歹徒的面前……小雪终于夺路跑出门外。
    歹徒恼羞成怒,用刀接连向王贵连头上砍去,鲜血顺着老人的脸流了下来。但王贵连拼命和歹徒搏斗,把刀从歹徒的手中夺下。
    歹徒被震慑住了,随即想转身逃跑,就在这时,闻讯而来的村民和民警及时赶到,在大家的合力围捕下,歹徒被迅速擒获。
    躺在医院里的王贵连后来才知道自己头中7刀,被缝了50多针,当时的处境非常危险。此事过后不久,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赶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医院看望了老人,对老人的英勇事迹给予了充分肯定。王贵连因此荣获2006年度 “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就在王贵连老人的事迹让我们赞叹的同时,记者也了解到,由于过去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等有关规定不完善,没有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抚恤政策,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媒体也曾经报道过一些因见义勇为而负伤导致生活困窘、甚至跳楼自杀的悲剧。
    据介绍,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立法,黑龙江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依据的是1989年的《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该规定存在见义勇为界定过窄、确认程序不规范。奖励额度过低、相关待遇不明确等问题,重新制定一部政府规章来规范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已十分必要。
    2007年9月,黑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由政府“埋单”,并在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救治、本人及家
    属抚恤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对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人员的家属实施奖励和抚恤,将体现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怀,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颁发20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一次性颁发8万元以上的奖金;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一次性颁发4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各地在保证对见义勇为最低限额奖励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发展情况,增加奖励额度。
    如何界定见义勇为,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规定》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样,就将警察抓罪犯这样的法定职责,父母救未成年子女这样的法定义务,保镖救雇主这样的约定义务排除在见义勇为行为之外,同时,将抢险救灾、救人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解决了以前见义勇为界定过窄,相关人员得不到奖励抚恤的问题。
    一些人对于行见义勇为义举的一个担心是,一旦受伤致残可能会失去工作。为了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张恩学说,我参与过《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的立法活动,我认为《规定》的核心价值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道德评价体系的法律化,其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更是通过保护个人的利益,从而达到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进而提高社会责任感的目的。(梁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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