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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三原县检察院惊现离奇起诉书犯罪嫌疑人名字前后不一
2008-01-04 11:32:5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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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名字前后不一●案发时间为上午19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法》●起诉内容前后矛盾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其是代表国家起诉,其严肃性决定了它不能有半点差错。然而,记者日前看到三原县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却是错误百出,不仅被告名字前后不一,作案时间错误,而且竟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法》,让人难以置信。
    其涉猎的案情是这样的:2006年12月13日下午6时许,三原县鲁桥镇南权村67岁的村民边学义正在地里机耕时,邻村张团、刘小光、权磊三个年轻人手持木棒跑过来不分青红皂白地就砸他的拖拉机,将拖拉机前镜、接线柱、瓦圈及车上铁皮多处砸坏。边学义下车与他们论理,刘小光就将他拦腰抱住,张团向他面部连击七八拳,打得老人血流满面,右眼失明。权磊趁机欲抢边学义手机没有得逞,便从边学义口袋掏走了160余元钱。边学义向鲁桥派出所报案后,被送到县医院治疗。
    鲁桥派出所受理了此案,让边学义先看病。2006年12月16日鲁桥派出所所长来到医院找边学义调查案情,并做了笔录,因笔录上没有涉及刘小光和权磊的犯罪行为,边学义没有签字。直到2007年5月15日,经西安交大医学院鉴定中心鉴定,边学义的右眼完全失明。结论为:“重伤,七级伤残。”结论出来后,边学义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追究三个打人凶手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事过一年,边学义几经周折终于接到三原县法院的开庭通知。马上就要开庭了,可边学义啥都不知道,他便到三原县检察院要求看起诉书,满以为法律能为他撑腰,想不到这份起诉书竟然混淆事实,取轻弃重,并且错误百出:把事件发生的时间写成12月13日上午19时许,事件经过写成张团酒后无故与他厮打。根本没有提及另外两个人的名字,硬是将寻衅滋事合伙抢劫并致人重伤案变成一般伤害案。在法律引用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法》。所起诉人牛头不对马嘴,起诉书前面写犯罪嫌疑人为张团,最后却要求法院审理权辉一案。起诉内容也前后矛盾,起诉书前面写张团涉嫌故意伤害罪,文中却写张团无故和正在地里耕地的边学义厮打。
    2007年12月17日,三原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时,法官当庭宣读了办案人与犯罪嫌疑人张团、权磊、刘小光三人的谈话笔录,犯罪嫌疑人张团当庭表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自己与同伙手提棍棒砸车打人的事实,同时也交待了权磊给他一把钱的经过。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起诉书中并没有提及任何犯罪嫌疑人手提棍棒砸车、打人、抢钱的事实。
    起诉书作为法律文书,其书写格式有严格的要求,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的主体。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素。而该起诉书把犯罪的动机定为 “酒后无故厮打”,连犯罪的经过也不写,犯罪的同伙也不写,分明是三人同时作案却只提及一人,这其中要掩盖什么已不言自明。
    边学义是个67岁的老人,在这场无辜的灾难中,他的车被砸了,一只眼睛失明了。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中,他只求法律能给他一个公道。他在报案中,调查中,申诉书中,一次次地提到三个犯罪嫌疑人的名字、砸车、打人的事实和抢手机、抢钱的罪行,可检察院就是不相信他。能忽略不能忽略的根据需要都忽略不计,这样三个犯罪嫌疑人被忽略成了一个,把砸车抢钱的团伙抢劫伤人案忽略成了无故致人伤害案。三原县检察院的这一离奇的起诉书就是要告诉你:神圣的法律是可以被执法者这样玩弄的。 本报记者 宫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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