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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涨价降价,人治? 法治?
2007-01-19 09:33:5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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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今年春运,铁路各类旅客列车票价将一律不上浮。而且今后春运,铁路客运也将不再实行票价上浮制度。近日来,这一决策受到了广大公众的欢迎。
 高兴之余,人们也不免要问:铁道部的这一决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决策究竟是法治的产物还是人治的产物?如果是人治的产物,值不值得我们如此高兴?如果明年相关决策者换了,以人为本的注意力变了,今年获得的一切明年都可能失去,而且可能失去更多。
 当然,如果这一决策是法治的产物,人们也不免要问:法治对公共决策究竟有些什么要求?铁道部今年做出票价不上浮的决策如果是法治的产物,其去年做出票价上浮的决策是不是法治的产物呢?其他政府部门这些年做出的降价或涨价决策,比如公园门票涨价、电信服务涨价等等,是不是法治的产物呢?法治与降价或涨价的决策,并没有必然联系,总不能认为降价、不涨价即法治,涨价即人治吧?
 那么,某一特定公共决策是法治的还是人治的结果,我们如何区分?
 根据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公共决策的法治化至少有四项标准——
 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是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往往涉及千百万人的利益。为了反映广大公众的意愿,避免决策者暗箱操作,防止少数利益集团控制决策,法治原则要求公共决策有广泛的公众参与。参与方式包括举行听证会、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向决策机构书面反映意见,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展开讨论、辩论等。
 信息公开。这不仅指决策结果公开,更主要作为决策启动因素和决策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的信息的全面公开。否则不同利益团体,难以在决策中公平博弈。
 科学论证。法治化的公共决策既要求决策的民主化,也要求决策的科学化,两者统一而互补。解决公共决策的科学性问题,显然不能仅靠一般的公众参与,而必须同时依靠专家参与。特定的公共决策必须组织特定的专家论证,且这种论证须全面而深入,有责任机制保障。
 信赖保护。公共决策系政府决策,具有公信力。一经做出,政府即不能轻易改变,即使因情势变化和公共利益需要而要改变原决策,也应贯彻比例原则,在多种可能的方案中选择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并对相对人因决策变更而造成的损失予以公正的补偿。
 回头再看铁道部“春运不涨价”的这一决策,正如一些公众所质疑的,似乎是“突如其来的好事”,却未找到“好事的来源”。依据媒体报道的有限资料,我们很难了解该决策出台的整个过程,似乎没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科学论证的迹象,恐怕只是领导层的善意决定——对公众多年来不满春运票价上浮而怨声不绝所做出的回应。当然,这样的回应算得上体察了民意,其决策也可谓“开明之治”吧。
 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指标是公共决策的法治化。建立和完善法治化的公共决策机制的任务,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 (姜明安)

 

 

 

关键词:|总理|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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