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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京津沪渝四地消协发布联合声明抵制“禁带酒水”
2007-01-12 09:33:5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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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中国烹饪协会就“开瓶费”申明“收费有理”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地消协立即针锋相对地发出联合声明称:禁止“自带酒水”的根本原因是酒水暴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联合声明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号召消费者“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
“禁带酒水”违反三项法规
 联合声明认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抵制只为难舍高额利润
 联合声明特别指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
 据称,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根源。
行业自定行规应属无效
 联合声明还说,个别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主决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而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做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促使企业形成行业性垄断,涉嫌价格联盟,使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联合声明说,行业作出的行规,应用来规范本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但不可设定对消费者的不公平规定。“因此,‘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设定,也是无效的。”
(革继胜)

 


 

关键词:|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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