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两会召开之际,一则报道引起了笔者的注意:“2005年,我市有9项任务没有完成,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和全体代表表示深深的歉意。”2月16日,安徽省巢湖市市长郑为文在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的一番话,令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深受感动。
人大代表的感动好奇怪。郑为文市长在解释这9项任务没有完成的原因时,提到,“主要是作风不正、作风不实、工作不力造成的”;“与一些部门互相推诿扯皮、工作不务实有关”。身为人大代表,为什么不进一步询问具体原因,督促政府尽快列出完成这9项任务的时间表,反而心生“感动”之情呢?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在政府因“作风不正、作风不实、工作不力”造成原定任务不能完成的情况下,人大代表有权行使监督权,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然而,仅仅面对市长的一个道歉,代表们就被“感动”了。
这暴露出目前个别人大代表对自身职责认识的模糊不清。个别人大代表将自己的代表身份当成一种荣誉,认识不到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代表资源,更容易因监督权的闲置,而减少对政府工作的促进作用。可以想像,如果人大代表对“与一些部门互相推诿扯皮、工作不务实有关”导致的任务不能完成的问题置之不理,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动力只能源于自身的自觉,而这种自觉显然是靠不住的。
当然,郑为文市长能够向人大代表道歉,也表明了其务实的一面。在目前,不少领导干部连这一点都做不到。这似乎让人大代表的“感动”有了一个合理的依据。而这一点,恰是笔者深为忧虑的地方。因为越是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越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以让政府领导的当面检讨、道歉和及时改正成为常态。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召开两会,全国两会也即将召开,人大代表能否充分履行职责,是两会能否取得圆满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在监督权尚未充分行使的情况下,人大代表尤其要做好询问和质询。
询问和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的人大代表问责“一府两院”的一种方式。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委托人,应以问责为己任。这种制度安排是借鉴西方国家的质询制度而来。质询是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属于一种日常监督形式。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国外总统、首相等,接受议员们质询的内容,一旦质询不过关,这些领导人将面临着诸多麻烦甚至严重后果。
关于询问和质询,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皆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的代表显然还没有习惯于询问和质询,一旦有人大代表行使询问和质询权,马上就会成为新闻。这迫切需要我们的人大代表,尽快从“感动”中走出来,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一方面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一方面可以敦促政府加快民众关心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效率。
应该认识到,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更显重要,因为它是促使政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运行,以诚信引导社会道德重建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两会,我们希望少听些“感动”,多听些询问和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