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期间,曾任通州区副区长,案发前任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的苏文权,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检方指控,苏文权多次收受他人的购物卡。
购物卡似乎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刷卡消费办年货,送礼就送购物卡俨然已成为一种社会时尚。然而,法律界人士指出,“时尚”的背后,流动的却是一条“灰色资金流”,购物卡连接起一个贪腐链条。近年,不少贪官就是栽在小小的购物卡上,而更多的人还心存侥幸享受着购物卡带来的种种“便利”。
为获利商家成“贿托”
笔者询问了京城多家大商场,发现大宗办卡业务还有返点回扣。一家商场表示,购买5万元以上的购物卡,可获得1.5%的返点;5万元以下返点1%,返点均以回馈卡的形式返给购卡人;10万元以上的返点更高,双方可以面谈。而单张购物卡的金额如今已达8000到10000元,某电子商城还推出了15000元的购物卡。顾客在办卡时,不用出示身份证件,也无需提供实名,只要掏钱即可。
一名办卡人员告诉笔者,他们商场给员工派了“放卡”任务,超额完成有奖励,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动员亲戚朋友熟人都来办卡,元旦春节这一段时间,是每年办卡的高峰期。
各大商场的推销造成购物卡满天飞。朝阳法院刑庭法官辛祖国针对近年的购物卡腐败案做了详细调研,他指出,办理购物卡的这些便利条件成为滋生腐败的肥沃土壤,而商场大肆办卡正是“灰色资金流”第一环。
首先商家可以利用售卡带来大量无监管资金进行投资,发放购物卡后,商家相当于货物或服务还没有实际支付就已先拿到了资金,利用这部分无监管的资金可以转向投资市场谋利,也可以用作自己经营的周转资金;其次,商家还可直接占有购物卡因过期、损毁遗失、零头放弃等沉淀下来的资金,还可以收取购物卡管理费、高于成本的“成本费”;同时,发放购物卡还可以提高顾客占有率,通过销售商品间接盈利有媒体曾估算出发放购物卡的利润甚至高于零售利润。
商家只管自己盈利,不会过问购物卡的去向,于是,它的种种特性,如非实名、不挂失、安全与方便、可反复充值使用,都使它成为行贿受贿的最佳工具,有人戏称送礼送张购物卡实际上就是给人送个“电子红包”。而商家开展高额的购物卡业务,其实就等于在公然充当“贿托”——用金融业务的手段,做行贿受贿行为的“中介”。
贪官接受购物卡感到踏实
近年,栽在购物卡上的贪官不少,大至厅局级干部,小至工厂采购员,虽然受贿金额相差悬殊,但是却都对购物卡“情有独钟”。
北京一司法人员列举了朝阳法院的几个案例:王某某在担任北京高井热电厂物资供应部采购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受贿金额共计44500元。其中,五次收受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7000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于某某受聘担任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单位一经理给予的美元2000元和人民币1万元的北京赛特商场购物卡。后于某某被抓获归案。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在其收受的十几次贿赂中,除了一次为实物外,其他贿赂全是购物卡,价值共计18万余元。
刚刚落马的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过一个节收取各种购物卡价值达数十万元人民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查受贿案件13件13人,一人最多收卡45张,累计总金额十一万余元,最少的收13张,共计四万余元。
购物卡这样受贪官“青睐”,主要原因是“婉转隐蔽、受者踏实”。人情往来是中国几千年积淀下的礼俗文化,这种立足于构建人与人之间和谐社会关系的传统文化,在人们的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礼情节”。在国家重拳打击腐败犯罪的环境下,收取现金、实物及银行储蓄卡,无疑会给受贿者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惧与压力,然而,收受行贿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送来的无任何身份证明的、小量多次的购物卡,则显得踏实自然、顺乎“情”谊。这种方式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双方一拍即合、易于交易。
不少落马贪官在接受调查之前并不认为收受购物卡的行为构成犯罪,反倒振振有词地说礼尚往来、人情交往,顶多算个违纪违规。实际上,人情往来与行受贿存在本质区别:人情往来意在交流感情,体现的是一种互惠平衡的关系,而且通常是有来有往;而行受贿,意在托情办事获取不法所得,虽然财物也被用作交换手段,但交出去的是财物与权力,换来的并不是感情,而是赤裸裸的利益,财物的给予也都是单方向的。
在贪官眼里,收卡不像收钱风险那么大。比如收五千元的现金和收五千元的购物卡,如果帮人办事没有办妥,现金自然要被退回,否则,一旦案发,就按受贿处理。而收购物卡则不同,由于种种原因,送卡人往往不去举报,误以为送的是卡,又不是钱,就是举报法院可能也不会认定。
于是,通过购物卡这个载体,“灰色资金流”完成了它第二个环节的循环,从行贿者到了受贿者手中,行贿者与受贿者各自获取了预期利益。 (张鹏)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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