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显示,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指出积极主动做好谈判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落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医保谈判已经进行了五轮,降幅均在50%左右,今年下半年将开始第六轮。根据7月30日晚间公布《关于公示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初步形式审查药品及信息的公告》,有271个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此次《通知》指出,国家医保药品谈判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简称谈判药品)落地涉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对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就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通知》提出了7个方面的要求。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相关要求围绕的均是目前群众和业内都比较关心的热点话题,如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如何落地,如何保证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进入医院,医保谈判药品的药占比问题。
在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部分,《通知》明确,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要细化完善定点药店遴选准入、患者认定、处方流转、直接结算和基金监管等措施,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通知》表示,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责任,满足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
在“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及时合理配备使用”部分,《通知》强调,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
在促进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方面,《通知》还提出,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要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要及时根据谈判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该病种的权重。要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科学测算基金支付额度,综合考虑新版目录药品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总额做出合理调整,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特别强调,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通知》还提到,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安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责任编辑:胡睿琳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