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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企业新闻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十次会议召开
2011-08-05 05:24: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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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着力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让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这是将要出台的《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工作标准》所规定的。昨日上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召开的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十次会议,对这个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标准》进行了研究讨论。
    依法普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十二五”期间国家明确要进一步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已有湖北等省市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标准。我省制定这个《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规范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该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该《标准》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方式、程序、监督检查以及协商代表的产生等做出详细规定,将是各企业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性规章制度。《标准》对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如无法协商、无力协商和不敢协商的企业工会,可由上级工会代理企业工会开展此项工作;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向全体职工公告,企业工会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不得因职工方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其不公正待遇,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标准》提出,县级以上总工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和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工会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用。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和职工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与会人员对《标准》条款进行了热烈讨论,达成了共识。会议决定,根据大家所提的建议,对《标准》作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会议还对召开“陕西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现场交流会”的议题进行了协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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