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在电机厂担任管理工作,却被按照工人身份提前办理了退休,北京市劳保局在她不在场的情况下批准了退休申请,被曹女士诉至法院。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市劳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现年53岁的曹女士1991年进入北京曙光电机厂工作,1995年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管理岗位。2004年4月,曙光电机厂和曹女士办理了内部退休手续,把曹女士定为无岗人员。2007年,工厂以曹女士年满50岁为由,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朝阳区劳保局予以批准。
曹女士认为,企业中女工人岗位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女管理岗位为55周岁,自己从事的是工厂管理岗位工作,应当55岁退休。她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去年7月,朝阳区劳保局撤销了曹女士的退休审批决定。曙光电机厂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合并更名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保局去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恢复朝阳区劳保局对曹女士退休的核准行为。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市劳保局受理曙光电机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通知曹女士参加复议程序,影响了她主张自己权益的利益,因此市劳保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市劳保局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王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