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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新闻聚焦 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原则
2006-12-07 09:26:0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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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履行好基本职责的中心任务和着力点是协调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会组织必须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与服务职工相统一。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工会工作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展开,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笔者认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是服务于职工群众。这个服务中,包含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也包括了为职工群众真心实意解难事、实实在在办好事。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加速发展的过程中,机制性和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十分大,一部分职工下岗失业,随之而来形成了困难职工群体,扶贫帮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各级党委遇到的头等难题,也是广大职工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着眼于“两个服务”,深入持久地开展好扶贫帮困和促进再就业活动,切切实实地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好生活就业难、生病就医难、子女上学难等诸多困难。工会组织做好这些工作,既帮助困难职工渡过了难关,又为构建和谐企业打下了基础。
二是坚持维护稳定与维权相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二者统一于构建和谐社会、统一于改革与发展的目标。维权是维护稳定的前提,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关系十分紧张,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稳定;而一个有序稳定的社会才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深化改革、加速发展;而经济发展了,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才能有可靠的保障。
  三是坚持源头参与和具体维护相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工会维权、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已经逐步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工会维权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维权,首先要重视源头参与。工会重点是参与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使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使工会维权工作有法律依据。同时要搞好调查研究,向上级工会和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并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时纠正和解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是制度建设与机制建设相统一。为适应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多年来,企业工会组织依据《劳动法》和《工会法》,逐步建立起与执法相配套的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如劳动合同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的民主管理制度以及厂务公开制度等。但是,没有维权机制建设与制度建设相配套,维权的制度就很难落实。为此,还应下大力气加强维权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工会、政府劳动部门、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对企业重大劳动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和调处。二是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机制。对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进行调节,对调节无效的案件,进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仲裁。三是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对困难职工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仲裁无效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会代理职工提起法律诉讼,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重大劳动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预报、预防,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既维护了职工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王泽平)
关键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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